1. 目的:明道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合理保障其營運效能之提升、資產之安全及財務報導之可靠性,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程序書(以下簡稱本程序書)。本程序書之訂定,包括人事、財務、學校營運、綜合行政、附屬機構組織及其他事項之作業程序、內部控制重點及稽核作業規範。本制度由學校訂定,經學校法人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實施。
  2. 適用範圍:凡有關本校各職能業務事項及作業均依本程序書辦理。
  3. 作業說明:
    1. 本校應依人事規章,建立內部組織架構,並載明各級主管之設置、職稱、職權範圍、聘(兼)任、解聘及解任等事項。
    2. 程序書內容,包含人事事項、財務事項、營運事項、綜合行政事項、附屬機構組織及其他事項之作業程序、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。
      1. 本校應就教職員工下列人事事項,訂定作業程序、內部控制重點及稽核作業規範:
        1. 聘僱、敘薪及待遇、福利及保險、退休、資遣及撫卹。
        2. 出勤及差假、進修、考核及獎懲。
      2. 本校應就下列財務事項,訂定作業程序、內部控制重點及稽核作業規範
        1.  投資有價證券與其他投資之決策、買賣、保管及記錄。
        2.  不動產之處分、設定負擔、購置或出租。動產之購置及附屬機構之設立、相關事業之辦理。
        3.  募款、收受捐贈、借款、資本租賃之決策、執行及記錄。
        4.  負債承諾、或有事項之管理及記錄。
        5.  教育部校務發展計畫補助款及其他補助案之收支、管理、執行及記錄。
        6. 代收款項與其他收支之審核、收支、管理及記錄。
        7. 預算與決算之編製,財務與非財務資訊之揭露。
      3. 本校應就下列營運事項,訂定作業程序、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:
        1. 教學事項。
        2. 學生事項。
        3. 總務事項。
        4. 研究發展事項。
        5. 產學合作事項。
        6. 國際交流及合作事項。
        7. 資訊處理事項。
        8. 招生事項。
        9. 館藏維護事項。
      4. 校應就關係人交易,訂定作業程序、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。
      5. 本校應就綜合行政事項,訂定作業程序、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。
      6. 本校應就附屬機構組織,訂定作業程序、內部控制點及稽核作業規範。
    3. 程序書之檢核:
      1. 本校應實施內部稽核,以協助董事會、校長檢核本制度之有效程度,衡量學校營運之效果及效率,適時提供改進建議,確保本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為目的。
      2. 本校之專兼任稽核人員,應依規定對學校內部控制進行稽核,以衡量學校對現行人事、財務與營運所定政策、作業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度,並不得牴觸會計職掌;其職權如下:
        1. 本校之人事事項、財務事項、營運事項、綜合行政事項、附屬機構組織之事後查核。
        2. 本校現金出納處理之事後查核。
        3. 本校現金、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之盤點。
        4. 本校財務上增進效率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查核及建議。
        5. 本校之專案稽核事項。
      3. 本校稽核人員應依風險評估結果,擬訂稽核計畫,據以稽核本校之內部控制。學校稽核計畫應經校長核定;修正時亦同。
      4. 本校稽核人員於稽核時所發現之本程序書缺失、異常事項及其他缺失事項,應於年度稽核報告中據實揭露,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,作成稽核報告,定期追蹤至改善為止。
      5. 前項所定其他缺失事項,應包括:
        1. 政府機關檢查所發現之缺失。
        2. 財務簽證會計師查核時,本校提供本制度聲明書所列之缺失。
        3. 會計師於財務查核簽證或專案查核所發現之缺失。
        4. 其他缺失。
      6. 稽核報告、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,應至少保存五年。
      7. 本校專兼任稽核人員應將本校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送校長核閱;並將副本交付各監察人查閱。但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,對學校法人或本校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,應立即作成稽核報告陳送校長核閱,校長接獲報告後,應立即送董事會,並將副本交付各監察人查閱。
      8. 本校之稽核人員稽核時,得請本校之行政人員,提供有關帳冊、憑證、文件及其他稽核所需之資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