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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友會

 
明道大學 管理學院EMBA校友會校友會組織圖(2013.09.06)

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『明道大學管理學院企業高階管理碩士班校友會』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,以增進本系系友之情誼,凝聚系友向心力,並促進彼此之間資訊交流及事業發展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彰化縣埤頭鄉文化路369號,明道大學管理學院企業
高階管理碩士班辦公室。
第四條 本會會務如下:
一、建立系友聯絡網絡以增進系友彼此之情感及加強互助合作。
二、定期召開會員大會。
三、提供系友就業相關訊息,在本會能力範圍內提供協助。
四、推展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。
第二章 會員
第五條 本會會員資格:凡曾就讀本校高階主管管理碩士在職專班(包括畢業、休學、肄業者)均得為本會之會員。
第六條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之權利:
一、會員大會之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罷免權及被選舉權。
二、會員皆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益。
三、其他各項應享之權益。
第七條 本會會員負有以下之義務:
一、遵守履行本會之章程及大會決議案。
二、擔任本會各項職務或指派之任務。
三、繳納會費以利會務之推行。
四、協助推動會務與維護本會之名譽。
第八條 凡曾任教於本所之師長,得為本會之榮譽會員。
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,故意危害母校或本會名譽,或不遵守會員大 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,即為出會。
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退會,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之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第十三條 理事會:本會置理事9至15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。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-5人,由理事會互選之,並由常務理事中各推選會長1人、副會長2人。本會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理一切會務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會長因故未能執行會務時,由副會長、常務理事之順序代理之。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依法補選。
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審定會員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會長、副會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會長、副會長之辭職。
四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。
五、其他應執行之事項。
第十五條 監事會:本會置監事3至5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。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監事主席(常務監事)其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無法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預算、決算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決議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十七條 本會理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本會理事、監事、會長、副會長任期為2年,連選得連任,惟會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。
第十八條 本會得置總幹事一人,由會長提請理事會聘任之,承會長之命處理一切事務,解聘時亦同。
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及修改本會章程。
二、召開統一解釋章程疑義。
三、選舉及罷免理、監事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會費等相關事項。
五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事項。
第四章 會議
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擇日召開一次,並於大會前一個月通知。必要時得經理事會通過或經會員20人以上之請求舉行臨時會員大會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監事會至少半年舉行會議一次,以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。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出席會員過18人以上出席,出席會員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惟如有以下決議事項,須有出席人數2/3以上同意,始得決議:
一、章程之修改。
二、理監事之罷免。
三、財產之處分。
四、團體之解散。
五、其他與會員權利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
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(另籌)
第六章 附則
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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